宁城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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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气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76
权力名称对矿山、金属冶炼、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检查
责任主体气象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主席令 第13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95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