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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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气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48
权力名称对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及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设计、施工活动的检查
责任主体气象局
设定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4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34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地方性政府规章。2008年12月31日政府令第162号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39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以及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设计、施工活动;
实施主体宁城县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