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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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人防办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5
权力名称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不补建的检查
责任主体人防办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法律。1996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人防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