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防办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6 |
---|---|
权力名称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人防办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法律。1996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人防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