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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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人社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1
权力名称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检查
责任主体人社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实施主体宁城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