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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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人社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21
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检查
责任主体
人社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实施主体
宁城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