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社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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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帐,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或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人社局 |
设定依据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