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社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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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的;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人社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