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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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人社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5
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商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检查
责任主体
人社局
设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宁城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