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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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人社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47
权力名称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检查
责任主体人社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