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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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司法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2
权力名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
责任主体司法局
设定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实施主体宁城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