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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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司法局
宁城县司法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14
权力名称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管
责任主体
司法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实施主体
宁城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