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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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司法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3
权力名称对律师的监管
责任主体司法局
设定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实施主体宁城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