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审计局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依法行政
>>
宁城县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宁城县审计局
宁城县审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46
权力名称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检查
责任主体
审计局
设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17条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实施主体
宁城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