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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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审计局
宁城县审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28
权力名称
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检查
责任主体
审计局
设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9条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主体
宁城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