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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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审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7
权力名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检查
责任主体审计局
设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6条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主体宁城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