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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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审计局
宁城县审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1
权力名称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审计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检查
责任主体
审计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47条 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宁城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