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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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审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37
权力名称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检查
责任主体审计局
设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13条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