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水利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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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农业灌溉擅自转让水使用权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水利局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1元以下罚款: (一)未获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 (二)擅自转让水使用权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的。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水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