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水利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46 |
---|---|
权力名称 | 对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水利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八号 2013年12月28日)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2日)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的和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辖范围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水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