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水利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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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水利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 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水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