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水利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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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未按照经批准的凿井方案进行凿井施工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水利局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擅自使用自备井的; (二)未按照要求安装地下水监测设施的; (三)未履行凿井审批手续进行凿井施工的; (四)委托不具备相应凿井资质的单位进行凿井或者不具有相应凿井资质的单位承建凿井工程的; (五)未按照经批准的凿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水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