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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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水利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3
权力名称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检查
责任主体水利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实施主体宁城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