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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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水利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74
权力名称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检查
责任主体水利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 2009年2月26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宁城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