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水利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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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擅自使用地下水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水利局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2012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擅自使用地下水的; (三)工业企业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直接排放的; (四)生产纯净水、矿泉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水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