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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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水利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67
权力名称对退水水质达不到取水许可规定要求的检查
责任主体水利局
设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