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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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水利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9
权力名称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检查
责任主体水利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 1998年1月2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
实施主体宁城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