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水利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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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农村牧区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水利局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2011年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 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 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四) 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水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