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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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水利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2
权力名称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检查
责任主体水利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实施主体宁城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