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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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统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7
权力名称统计执法检查
责任主体统计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实施主体宁城县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