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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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统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3
权力名称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检查
责任主体统计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