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卫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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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执业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卫计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法律。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部委规章。卫生部令第12号,自2000年6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