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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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卫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9
权力名称对执业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检查
责任主体卫计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法律。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部委规章。卫生部令第12号,自2000年6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宁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