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卫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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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卫计局 |
设定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