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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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卫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8
权力名称对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机构和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等检查
责任主体卫计局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法律。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2、《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部委规章。卫生部令第12号,自2000年6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性病防治管理办法》(部委规章。卫生部令第89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法律。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律。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3、《护士条例》(行政法规。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三)泄露患者隐私的。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部委规章。卫生部令第89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