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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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卫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34
权力名称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在车船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采取相应措施的检查
责任主体卫计局
设定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部委规章。卫生部、交通部令第2号,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