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卫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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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卫计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法律。2011年12月31日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