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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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卫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40
权力名称医疗机构违反消毒管理组织、管理制度等的检查
责任主体卫计局
设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部委规章。卫生部第27号令,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实施主体宁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