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卫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40 |
---|---|
权力名称 | 医疗机构违反消毒管理组织、管理制度等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卫计局 |
设定依据 | 《消毒管理办法》(部委规章。卫生部第27号令,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