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卫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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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单采血浆站不制定工作制度、保存工作记录并隐瞒、阻碍、拒绝监督检查\未对供血者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及建立档案管理的、单采血浆站使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工作人员及未按规定保存血浆标本检查 |
责任主体 | 卫计局 |
设定依据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行政法规。1996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8号,自1996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部委规章。卫生部令第58号,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部委规章。卫生部令第58号,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部委规章。卫生部令第58号,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