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卫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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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直接从事服务工作或在确定的公共场所未落实安全套设施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卫计局 |
设定依据 | 《艾滋病防治条例》(行政法规。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7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