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卫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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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发现医嘱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在发生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罚 |
责任主体 | 卫计局 |
设定依据 | 《护士条例》(行政法规。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护士条例》(行政法规。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条例》(行政法规。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