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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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卫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
权力名称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诊疗活动的、对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检查
责任主体卫计局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行政法规。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308号,2001年6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法律。2001年12月29日主席令63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法律。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5号,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法律。2011年12月31日主席令第52号,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