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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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卫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48
权力名称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卫计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法律。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宁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