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文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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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文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3
权力名称对国产网络游戏未按规定备案;未建立自审制度,配备专业人员;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未予以公告;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未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或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检查
责任主体文体局
设定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部委规章。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第十四条第二款“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第十五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第二十一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第二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实施主体文体局 宁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