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文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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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挪用、侵占补偿费用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文体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律。根据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