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文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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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报告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文体局 |
设定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政法规。根据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8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实施主体 | 文体局 宁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