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文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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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美术品经营单位经营含有规定禁止内容的美术品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文体局 |
设定依据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部委规章。文化部令第 29 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二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