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文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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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文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65
权力名称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出版计划、重大选题上报备案;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未按规定送交样本、留存备查的材料;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未使用规定的注塑模具的检查
责任主体文体局
设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行政法规。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实施主体文体局 宁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