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文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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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未经审查或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未协助相关部门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或者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未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文体局 |
设定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部委规章。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第一项“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第二十条第二、三项“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第二十条第四、五项“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