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文体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依法行政  >>  宁城县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宁城县文体局

宁城县文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4
权力名称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进口网络游戏未标明批准文号、国产网络游戏未标明备案编号;未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未立即停止提供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检查
责任主体文体局
设定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部委规章。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八条第二款“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第十二条第三款“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第二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实施主体文体局 宁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