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文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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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文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9
权力名称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检查
责任主体文体局
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法规。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文体局 宁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