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文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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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文体局 |
设定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法规。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主体 | 文体局 宁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