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文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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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的;)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而改建或者拆迁较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体育场所的附属设备,但是影响公共体育场所正常使用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文体局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处2000元至20000元罚款;再不改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二)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而改建或者拆迁较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至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必须予以赔偿。(三)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体育场所的附属设备,但是影响公共体育场所正常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